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
(案例来源 :《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评析》陈国庆主编,张相军副主编)
诉讼过程
2014年1月1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未认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2014年4月14日,一审检察机关经审査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数罪判一罪,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2014年7月2日,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现有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仅承认实施抢劫后为翻找财物摸过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胸部、阴部,不承认实施了强奸行为。
(2)被害人黄某某称,被抢劫并被强行拍裸照后,被告人欲对其强奸,因其剧烈反抗未果。被害人朱某称,被抢劫后,遭被告人强奸两次,当时感觉阴部非常疼。
(3)证人顾某、朱某洁于案发当日从被害人处得知被抢劫、强奸的过程。
(4)案发当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实:“朱某阴道前壁有外伤,黏膜损伤”。
(5)报警记录证实二被害人被抢劫及遭受性侵害后及时报警,尤其是被害人朱某在被侵害后向过路行人讲述了被抢劫和性侵害未遂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陈某予以否认,称没有对被害人黄某某及朱某实施强奸行为。经举证质证,公诉机关针对该项指控提供的证据为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顾某、朱某洁的证言,而证人顾某、朱某洁并非现场目击证人,其证明的内容均分别来源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系传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依附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陈述,而二被害人的陈述中针对此事实缺乏有力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朱某的诊断证明中虽记载了朱某阴道前壁外伤(黏膜外伤),但此外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证据并不充分。且被害人朱某被路人发现后,向路人哭诉遭到司机的抢劫,司机途中欲行强奸未遂。经过以上分析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并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来源自然,被害人及报警人讲述事实比较自然、符合情理;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案发后及时报案,而且被害人黄某某、朱某作为女青年,不会无理由地向陌生路人及朋友陈述自己被强奸;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的诊断证明记载朱某阴道前壁有外伤,黏膜损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证据并不充足”,这一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和逻辑;证人顾某、朱某洁虽然不是本案目击证人,但证言来源合法、相互佐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据此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强奸事实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报案记录的记载是路人听到朱某哭诉强奸未遂而报警,如果因为与朱某陈述是强奸既遂有矛盾,就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是不当的。因为强奸犯罪涉及妇女的隐私,不排除有些妇女对此事羞于向路人说出等因素,在向路人诉说的时侯,隐瞒了一些情节也是正常的,但当朱某报案后到公安机关作笔录时,两次陈述了被强奸既遂的情况,所作出陈述的内容稳定、一致,且有朱某阴道前壁外伤(黏膜外伤)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该证明是被害人被强奸后及时到医疗部门就诊并由医疗部门出具。综上,上述证据形成锁链证实陈某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