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险者案(美国)
在4299年5月,纽卡斯国几名探险者在一个数千米深的岩洞中遇险。陷入困境20多天之后,用无线电和外界取得联系,他们得到通知:至少还要等候10天,才有希望获救。探险者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询问,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再活10天。在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他们又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10天,医生不情愿地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他们又询问,通过抽签决定吃掉他们的一个成员是否可行,医生、牧师和政府官员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于是,探险者抽签决定,谁自愿被他人杀害。一人中签,众人将其杀害而分食之。其余探险者获救之后,被控以谋杀罪。根据纽卡斯国法律规定,法官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绞刑。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问:如果你是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你将作出何种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洞穴探险者案》一文中虚构的一个案例,但并非没有真实的根据。1842年,一艘由英国利物浦驶往美国费城的移民船因撞上冰山而沉没,救生艇也因负载过重而面临倾覆,于是水手把8男2女分2批抛下大海;1884年,一艘澳大利亚游船海上遇险,4名水手在救生艇上漂流20多天,获救前,3名水手靠吃一名同伴的尸体为生。幸存者事后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又得到免于一死的宽赦。涉案者为何判后都得到宽赦?这激发了富勒编写虚构案例的灵感。在为读者展现了这个法律、道德与人情相交错的案例后,富勒更以当时最具代表性的五种法律解释理论撰写了五篇判词,给我们勾勒出他那个时代的法哲学图景,构成这幅图景之中轴的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争论。
富勒教授的洞穴探险者案在法理学的历史上挖下了一个“永恒的洞穴”。他在文中探讨了充满分歧的法律和政治哲学问题:从法律解释的理论,法官司法的过程,再到民主体制下的权力分立,如同绘制了一幅关于法理学历史长河的知识地图。从《洞穴探险者案》一文发表以后,西方世界的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理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